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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11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阅读次数:0  【字体:   

鄂财综发〔2009〕4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道路上由政府有关部门施划并设有收费公示牌的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辆、运钞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执行,没有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实行就地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收入科目按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2009年收入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07项“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按预算列支。

五、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六、各收费单位在收取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委托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物价部门才能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手续。收费时应亮证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七、收取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八、各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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