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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03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阅读次数: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有关费用。省直在汉单位常驻地为武汉市全境,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省直在汉单位工作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武汉市远城区是指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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